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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計畫外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許項目
(一)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。
(二)興建學校。
(三)設置幼兒園。
(四)發電廠、變電所、配電中心、輸配電鐵塔、油庫、輸油(氣)設施、液化石油氣分裝場、天然氣貯存槽、加油站、加氣站、加壓站、整壓站、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。
(五)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。
(六)農(漁)民團體興建農、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、冷凍(藏)庫、糧食、肥料倉庫及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。
(七)農(漁)業團體興建農、水產品集貨、運銷場所及冷凍(藏)庫等相關設施。
(八)農、漁業生產(含畜禽屠宰)、加工(含飼料製造)及運銷計畫設施。
(九)糧商興(擴)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。
(十)住宿、餐飲、農產品加工(釀造)廠、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(售)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。
(十一)動物保護、收容及照養相關設施。
(十二)興辦社會福利設施。
(十三)土資場相關設施。
(十四)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。
(十五)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。
(十六)廢棄物清除處理、廢(污)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。
(十七)衛星廣播電視事業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、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。
(十八)電信相關設施。
(十九)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。
(二十)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,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。
(二十一)宗教建築設施。
(二十二)生物技術產業設施。
(二十三)運動場館設施。
(二十四)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。
(二十五)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離島文化創意產業。
(二十六)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。
(二十七)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
(二十八)寵物生命紀念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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